不止卖药!九部门新政下,药品零售行业的多重转型机遇与挑战
1月22日,国家药监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开宗明义地把药品零售行业定义为“服务人民医药健康需求的‘健康驿站’”, 并明确要推动药品零售行业专业化、集约化、数字化、规范化发展,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医药健康需求。这是“十五五”期间药品零售行业的发展方向。
弥补政策连接空白
近年来,国家相关医药管理部门如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从各自的政策领域,形成了治理合力,从而确立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发展、支持服务创新,推动医药产业从疾病治疗向大健康发展、从单一提供产品向提供有形产品、无形服务并重发展、从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这次发布的《意见》,以9个部门联合的名义,把以前见诸各部门零星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集中向社会、向行业公布。这种做法,以前也曾有过,但并不多见。其意义在于:一是各部门业务管辖范围不同,药品零售行业虽然总量不大,涉及范围却很广,多部门参与,达到了政策措施的完整性。二是由一个部门扩大到了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特别是有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这样的综合部门参与,具有全社会的意义,提升了政策措施的权威性。三是不同部门的条文之间,加强内在联系,弥补连接空白,统一政策表述,改善了政策措施的逻辑性。四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实现了政策措施的前瞻性。
综合来看,这次九部门联合发文,意义非同一般。
拓宽药学服务空间
以前,业内有观点认为,零售药店只能卖药,部分地区的极端做法是药店若参加医保,就不能销售非药品甚至非医保药品。配备执业药师,也只是为了保证用药安全。后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扩大到可以销售大健康产品,再后来又扩大到可以提供大健康服务,这次则直接提出“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自建药学服务平台”“拓展和优化药学服务”“鼓励开展与中药零售相关的中医药健康咨询指导、中医药文化体验等服务”,这就把药事服务放在和药品销售、大健康服务一样的地位,作为零售药店的重要服务领域,而不再只是卖药、卖服务的一个附属品。
虽然药学服务最终也许会落实到药品、服务的销售方面,但已经成为了零售药店的一项独立功能。这不但有利于零售药店的经营,更有利于药店的形象树立和美誉传播。
落实处方流转操作
《意见》明确,“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与药品零售企业依托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进行处方流转”,还“鼓励建设非医保药品自费处方电子流转平台”,这就意味着可能会有地方率先建立脱离单个医院、向社会公开的处方流转平台,形成处方流转的机制。这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呼吁已久的事,希望这次《意见》发布后能逐步落地。
扩大健康服务范围
从医药经济扩大到大健康经济,作为一个战略,国家层面已经提出了十年。但对零售药店而言,其实际意义似乎主要体现在允许销售非药品实物。这次提出“鼓励开展减重、戒烟、戒酒等健康宣教活动”“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与社区居委会、医疗机构构建联动机制,提供适老、助残、育幼等健康照护服务”“鼓励品牌连锁药店进社区、进乡镇”,特别是后两条,具有重要意义。把视野放开,零售药店和社区居委会、医疗机构一旦成功构建联动机制,合作领域还只会局限在适老、助残、育幼等健康照护服务上面吗?笔者呼吁多年的零售药店承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不会有地方愿意试水呢?
《意见》还明确“推动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打造零售药店健康咨询中心,配备远程健康咨询相关设施设备,依法依规提供便民远程健康服务,承接复诊外配处方、配药购药及后续健康服务”,笔者认为,零售药店愿意开展有效合作的最迫切的对象,就是社区和医院。医院的门庭若市和药店的门可罗雀,正是可以互补的特色。如果在《意见》的指引下,业内能建立有效机制,医、药开展合作,岂不是取长补短,双方各得其利,并造福社会群众?
参与公共卫生事务
《意见》在强化应急服务的题目下“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药品需求动态预测和低库存预警机制,加强库存调配。鼓励零售药店积极参与重点药品市场监测体系,强化‘哨点’功能。鼓励在疫情、灾情中,开展科普宣传、拆零销售、24小时营业、免费送药等,稳定药品价格,引导合理用药,缓解公众焦虑。”“探索建立药品零售企业应急保供激励机制,对因承担保供职能而发生的费用或成本给予合理补偿,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激励。”这自然很好。
笔者一直在呼吁,公共卫生事务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也是社会公众的事;不仅是医院的事,也是零售药店的事;不仅是流行疾病到来时的事,也是平时的事。但零售药店参与的机会不多。《意见》明确了药店参与公共卫生事务的诸多具体内容,非常正确。其实,还可以再增加一些内容,比如提供疾病特别是流行病传播时的购药异常数据;协助附近部分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等等。这些事务可以和附近医院互补互验。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意见》明确“推动批零一体化发展,实现仓储物流资源共用、质量管理体系协同及全流程信息追溯,提升供应链效率,有效降低运营成本。”“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跨省、跨地区公平竞争,引导零售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支持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连锁总部经营许可,和支持药品连锁企业申请药品批发经营许可,一直是笔者主张的药品流通企业机制改革和业务扩张的重要路径。以前,个别地区不允许跨省(甚至有的市不允许跨市)设置配送中心(仓库),这是一种自我封闭的心态,不利于行业布局,也不利于当地发展。中国的开放,首先应当是国内地区间的开放。笔者曾向相关部门建议,允许药品流通企业跨省或跨市设置配送中心(仓库),只要“向所在地方的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备案”即可。
另外,《意见》在优化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构建商业保险支付保障体系,推动数据管理向智慧监管提升,发挥行业组织引领作用、建立行业失信约束机制,等方面,也有很多引导和规范,值得药品零售企业学习贯彻。
来源:21世纪药店